查看原文
其他

身份证丢了以后……

2017-11-03 香市普法
点击上方“香市普法”可快速关注


身份证应该是我们最重要的个人证件了。如今生活中许多场合都需要用到身份证,尤其是搭乘交通工具。即便身份证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但是仍然有很多人选择将身份证放在家里,这是为什么呢?得到的回答几乎是同一个:怕丢啊!

下面我们来看看小婷一段心塞的经历——

        小婷是一名在外地上学的大学生,平日里她习惯把身份证放在钱包里以备不时之需,可在一次逛街中,钱包获得了小偷的“宠幸”,身份证连同现金、银行卡等一起丢失了。想着现金损失不大,证件都可以补办,小婷没有选择报警处理。谁曾想到半年后,小婷突然收到来自十几家贷款平台发来的催款信息,她才知道这半年里,她总共“欠款”10多万!更悲催的是,由于小婷逾期不还,这些记录还被录入了征信系统。看到这里,小婷赶紧报案。小婷向民警表示自己绝对没有在这些贷款平台借过款,那到底是谁在冒用她的身份进行这些操作呢?经过调查,小婷终于知道为什么自己被扣上这顶“帽子”。在某贷款平台的资料中可以看到半年前,一名女子手持小婷的身份证和图书馆借阅证进行实名认证的记录,正是如此,该名女子顺利以小婷的名义成功获得该平台的贷款,而这个身份证和图书馆借阅证正是半年前随着小婷钱包被盗一起丢失的。虽然事情搞清楚了,小婷心中还是有疑惑:虽然不是我本人借款,但确实使用了我的身份证,人家担保的签个名都要还钱,我会不会也要偿还这些贷款呢?





平平说法


其实早在2010年,公安部就有明确表示:公民丢失身份证后,无须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如果居民身份证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责任。所以小婷不需要为这些贷款“背锅”。

如果小婷向贷款平台说明情况后对方仍然纠缠不休,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这些贷款合同无效,一经确认后,小婷就不需要履行偿还贷款的义务了。

倘若对方存在骚扰小婷,并捏造小婷借钱不还的事实等行为,小婷可以侵犯他人名誉权为由,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甚至要求经济损失赔偿。此外,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小婷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并要求对个人的征信记录进行更正和澄清。如果征信机构拒绝,小婷可以向当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进行投诉,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内容来源自网络

文中人物采用化名

仅用于普法

寮步司法分局  黄蕴琦供稿 





【Part One】“法治•书香”读书活动节目开始投票啦!(27个精彩节目,三天不间断推送,记得密切关注哦)

【Part Two】“法治•书香”读书活动节目开始投票啦!(27个精彩节目,三天不间断推送,记得密切关注哦)

【Part Three】“法治•书香”读书活动节目开始投票啦!(27个精彩节目,三天不间断推送,记得密切关注哦)

【10号—12号作品】“法治•书香”主题读书活动节目投票继续!支持的小伙伴在哪里?

【13号—15号作品】“法治•书香”主题读书活动节目投票继续!支持的小伙伴在哪里?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